抖音购买用户名:“审判前沿”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首例数据禁令

发布时间:2022-09-18 07:02:15

来源网友:乔丰

文章摘要:抖音购买用户名:“审判前沿”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首例数据禁令本文2019年7月4日转载自公众号“审判前沿”()、2019年7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2019年7月19日...

抖音购买用户名:“审判前沿”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首例数据禁令

本文2019年7月4日转载自公众号“审判前沿”()、2019年7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2019年7月19日“荣泰知识产权”()。

诉讼禁令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维权方式,在遏制侵权、保护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证据显示,第二被申请人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从抖音APP获取视频文件和评论内容,并通过数宝APP向公众提供,涉及视频5万余条。海淀法院综合考虑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以及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等因素。该人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的基础上,坚持涉案视频来源合法、庭审期间仍有新视频出现等,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裁决是北京市第一个数据抓取禁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9)京0108 35902

申请人:北京微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受访者: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受访者:成都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微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抖音等级号交易出售平台,本院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微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第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从抖音获取视频文件和评论内容。 APP并通过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

0 1

事实及原因:微博是抖音短视频APP(以下简称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 抖音APP上线以来,微播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通过优质的运营和对优质原创内容的支持,在同类产品中形成了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对平台上的短视频和评论享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被诉人是数宝短视频APP(以下简称数宝APP)的开发者和运营商,与微播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微播公司发现,第二被访者截取了抖音APP的大量短视频文件和评论内容,并在数宝APP上进行展示和传播。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取代了抖音APP向用户提供内容以获取用户和流量,抢夺微播公司的市场份额,降低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违反了反革命条文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和6月28日分别组织双方开庭审理。针对微博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李奥有以下意见:

1.微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法权益并不稳定。未取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许可,无法证明涉案5万余条短视频已获得合法授权并具有相关著作权,其短视频权利在< @抖音APP平台属于用户抖音购买用户名:“审判前沿”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首例数据禁令 ,用户可以随意上传、修改、下载短视频。

2.微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公司存在爬行行为。其提交的证据仅为视频比对结果,无法证明书宝APP实施了技术爬取行为抖音购买用户名,且证据中显示的IP地址与创锐公司和Lio公司无关。

3.Leo公司未实施抓拍抖音APP视频和评论的行为,数宝APP上的视频均为用户上传。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短视频获得相应的补贴,因此很多用户有动力在抖音APP中下载视频,去除水印,上传到书宝APP以获得补贴。

4.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保存没有必要和紧迫性。接到法院通知后,Riot 立即删除了大部分视频,还有 1200 多个视频没有被删除。比例相当低。目前未删除的视频中,部分视频来源合法抖音等级号购买,或为用户上传或权利人授权,Leo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5.Leo公司已删除大部分视频,被控行为已被明确控制。涉案的5万多条视频,对于2.5亿日活跃用户抖音来说,对于APP来说,占比很小,不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6.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Lio公司在抖音APP上投入的2亿元广告推广费用可能会化为乌有,这将对Lio公司造成极大伤害,一家初出茅庐的公司。负面影响。

7.微博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担保对象仅为4000万元,不能视为有效担保。微博公司应提交4000万元现金担保或2亿元保函。

8.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综上所述,利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微博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创锐公司同意Lio公司的意见,提出:数宝APP并非由创锐公司开发运营,创锐公司与Lio公司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不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显示,苹果IOS版数宝APP的开发者为创锐公司。原因是Apple Store对软件开发者的审核比较严格抖音购买用户名:“审判前沿”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首例数据禁令 ,而辽公司利用创锐公司的资质方便审核。因此,所涉行为与创锐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创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微博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0 2

事实认定:法院对微博公司和Lio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相关事实如下:

一、微播公司及抖音APP相关信息

微博是抖音APP的开发商和运营商,该APP于2016年9月上线。抖音APP用户服务协议第10条“知识产权”第1条0.1声明:微播在抖音APP及相关服务中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微博公司所有;微博公司提供本服务的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微博公司所有;未经微博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1条0.3规定:用户知晓、理解并同意通过抖音APP发布上传的内容,赋予微播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股公司、继承公司全球范围、免费、非独占、可再授权(通过多层)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编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等)。

第1条0.4规定:用户确认并同意授权微播公司保护用户以微播公司自身或名义上传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的权利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维权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侵权行为、发送维权函、提起诉讼或仲裁、调解、和解等。微播有权对维权事项作出决定并独立实施。

二、第二被访者与数宝APP相关情况

本案证据显示,数宝APP安卓版开发者为辽公司,苹果IOS版开发者为创锐公司。数宝APP安卓版于2018年11月上线,苹果IOS版于2019年4月8日上线,两者提供的内容相同。

三、微博公司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和北京市互联网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取证鉴定中心分别于2019年5月9日、10日和11日颁发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抖音APP进行区块链取证,显示数宝APP上与抖音APP上的短视频一致的短视频有50392条。 2.被申请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微播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2.2019年5月8日,我分别浏览了数宝APP和抖音APP,显示数宝APP上有100条短视频与< @抖音APP,对应的用户名和标题类似。其中,98条短视频与前述IP360取证内容一致。

3.2019年5月8日,下载安装软件,选择浏览上述100个经过公证保存的沙宝APP视频链接,使用浏览器自带的开发者工具下载以上短视频。通过软件查看下载的短视频的VID码,将上述VID码输入到微博公司视频基础服务平台后台查询,即可查询到相同内容的短视频。

微博公司表示,任何用户上传短视频到抖音APP都会生成一个唯一的VID码。 VID 代码嵌入在视频中。可以看到的图片)无法显示。在不改变视频内部编码信息的情况下下载。 VID 代码完全保留。从以上取证可以看出,书宝APP上的涉案视频是完整的。抖音VID码可以证明书宝APP上的涉案视频来自<@ 抖音APP。 Riot表示不知道为什么VID码是一样的,相关视频都是用户上传的。可能是用户在抖音 APP上下载了视频,然后上传到了数宝APP平台。

4.2019年5月7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数宝APP的相关视频链接,显示数宝APP上有4个包含logo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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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抖音”“视频不见了”(以下简称“失踪”视频,见附件1)。微播公司表示,普通用户发到抖音后APP账号中的视频是离线处理的,虽然视频内容不会在前台显示,但是视频还是会保留在抖音APP后台服务器中,视频内容会替换成上面的——提到“失踪”视频,可以看到书宝APP通过技术手段截取了抖音APP的后台视频文件,并显示在书宝APP上。用户本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至于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第二被诉人表示仍在与技术人员核实调查原因。

5.微播公司称通过后台监控得知IP地址123.59.215.50被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抖音视频@>APP的文件显示在数宝APP上,因此随机选择普通用户在抖音APP上上传的40个视频,并在VID码中添加秘密“123.5<@” .9.215.50 是从抖音”转移过来的,上传到抖音APP后台。以上标有秘密的短视频不会显示在抖音 APP的前台。随后,微播公司通过监控发现,IP地址123.59.215.50截取了其中一段标有秘密的视频,并显示在数宝APP上。 2019年5月15日,查看数宝APP相关视频链接,下载短视频,通过软件查看VID码信息,VID码显示为“123.59.21 5. 50 移植自 抖音”。

6.2018年5月10日,在数宝APP浏览“卓美男”账号显示,该账号已发布9条短视频,浏览8条短视频下的评论,每个短视频都有超过 1000-4000 条评论;浏览抖音APP“朱美男”账号对应的8条短视频下的评论,每条短视频有200-9000多条评论。对比上述数宝APP和抖音APP对应视频的评论,共有127条评论内容相同,标点符号和评论前后顺序一致。在一些相同的评论中,抖音APP 可以正常使用。显示的表情符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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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包APP上无法正常显示,显示为表情符号(如“[捂脸]”),抖音@后发布书包APP相关评论>APP。

7.2019年4月16日,安装浏览安卓版数宝APP,点击APP内各项功能,但未反映发布短视频入口或按钮。 2019年4月29日,安装并浏览苹果IOS版数宝APP,点击APP中的“+”按钮(即发布短视频的按钮),提示“目前只对部分用户开放,敬请期待”,无法发布视频。

四、删除涉案视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创锐承诺在1-2个工作日内撤下涉案视频,并查看所有涉案视频。随后,2019年6月3日,医院组织微博公司、创锐公司、利奥公司进行核查。利奥公司表示,大部分视频已被删除,部分视频未被删除。双方确认该案涉及1220个未删除的视频,Riot声称所有未删除的视频都有合法来源。

五、第二被诉人对涉案视频来源及相关证据的评价

Leo称涉案视频为用户上传,部分涉案视频经权利人授权,并提交以下证据:

1.Leo公司组织的部分涉案视频的用户信息。上述用户信息中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和上次登录时间均为2018年11月之前,部分用户没有用户名、手机号、注册时间、上次登录时间。

2.Leo公司组织的部分涉案视频背景资料显示,相关视频创作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30日。Leo公司表示没有用户上传IP在其背景数据中,这部分背景信息与前述用户信息数据库无关。

此外,Riot还提交了一些自组织表格,显示用户UID和视频发布时间等,以证明部分视频是用户上传的。上表显示,部分视频发布时间早于 2018 年 11 月。

对于用户评论,Leo明确表示没有相关背景记录,并指出发布视频的用户可能购买了水军发表评论,以增加流量或赚取相关补贴。应用程序。

3.部分用户授权书、创锐员工劳动合同、创锐员工录制视频。 Leo 表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未删除的 1220 个视频已获得授权。上述证据中,部分用户授权书的授权方为创锐公司,授权平台为数宝APP;部分授权书的授权平台为聚美APP;部分授权书的授权方为创锐公司和辽公司。 ,授权平台包括数宝APP和聚美APP。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第二被申请人举例说明上述用户授权书、用户信息、后台上传信息的相关性。但是经过对比,授权信中显示的账号UID与用户上传的自己提交的信息不同。对于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第二被访者表示具体原因不清楚。

4.为了证明书宝APP具有上传短视频功能,利奥公司提交了自己的自制视频、如何通过书宝APP上传短视频的网页打印等。廖表示,该APP有上传功能,但由于技术限制,视频上传功能在上线初期只对部分用户开放。

5.为证明辽公司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证明书宝APP平台有多个投诉渠道,且所有带有抖音@的视频> 标志是审核未通过。 Riot 表示无法审查带有 抖音VID 代码的视频。

六、其他情况

微博公司称,第二被申请人收到本案通知后,继续拍摄并展示抖音APP的相关视频,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1.书宝APP用户 抖音APP的五个新短视频已添加到“聚美男”的帐户中。 2.2019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4日,在数宝APP上发布了18条包含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微博公司为本院提供了4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0 3

法院认为:在审查微博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结合双方的证据和庭审陈述,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微博公司的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第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第二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院对上述内容逐条审查。

一、微播公司的要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微播公司是否拥有应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微播作为抖音APP的开发商和运营商,投入了相应的人力和财力成本。通过合法合法的运营,一方面吸引用户在抖音APP平台发布短视频。积累了用户和短视频内容。另一方面,通过运营短视频资源,吸引用户观看、评论、分享,带来相应的流量。

此外,微播公司与用户之间有协议,其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抖音APP上的短视频内容也具有合法的授权依据。因此,在抖音APP平台上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都是微播公司通过合法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得的,从而带来营业收入、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至于微播公司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不影响其合法经营利益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应用行为的实现体

关于数宝APP开发运营主体,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创锐公司与辽公司共同开发运营数宝APP苹果IOS版和安卓版。原因如下:

首先,证据显示,苹果IOS版数宝APP的开发者为创锐抖音购买用户名,安卓版为Lio。虽然创锐解释说Lio使用Apple IOS版本通过Apple Store审核,但他对此心知肚明;

其次,Lio公司提交的部分用户授权文件的授权方同时包括创锐公司和Lio公司。可以看出,这两个受访者共同开发和运营了数宝APP。

因此,本院不接受创锐的意见。

(三)认定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现有证据显示,数宝APP上与抖音APP上的短视频相同的短视频超过5万条,127条评论内容相同,短视频中包含抖音 @> 特殊的一些 VID 代码。虽然第二被诉人表示涉案视频是用户上传的,部分视频来源合法,但其提交的背景资料和用户信息均为自己制作,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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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信息中有大量用户注册时间,且最后一次登录时间早于安卓版数宝APP启动时间。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2.后台信息不全,视频上传时间与前述用户信息中的注册登录时间明显不一致,不存在关联;

3.第二被诉人用来说明用户授权、用户信息、背景信息关联的例子显示,用户授权信中的用户UID不能与背景信息对应,不能使合理的解释;

4.第二被诉人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评论是用户发表的。

因此,本院认为,第二被申请人关于涉案视频是用户上传的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不应采信。

同时,本院还注意到:

首先,微播公司在数宝APP上出现了一段VID码为“123.59.215.50从抖音运来的视频”,第二个是申请人无法合理解释这一点;

其次,在播放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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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视频与

书宝APP上出现

logo和“抖音”、“视频不见了”字样。第二被诉人虽然表示上述视频是用户上传的,但一方面,他们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视频是用户上传的。另一方面,它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普通用户可以在抖音APP中下载上述视频文件;

再次,微播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4月16日安装的安卓版数宝APP没有上传短视频的入口。部分用户使用,敬请期待”,无法发布视频。

最后,现有证据表明,书宝APP上的评论内容、顺序甚至标点符号都与抖音APP上的相应评论完全一致,不能理解为巧合。显示图片效果,但显示为表情符号的现象,进一步证明相关评论内容来自抖音APP的用户评论。

基于以上因素,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第二被申请人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从抖音APP获取视频文件和评论内容,并将其提供给本院。通过APP公开。供应。

第二被诉人没有通过APP产品的正常运营来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从而获得相应的合法商业利益。而是直接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的资产。视频资源、评论内容进行运营和获利。

第二被诉人在不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合法权益微播公司的权益,这种行为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极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

基于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微播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首先,现有证据显示,涉案视频数量已达5万多条。如果涉案行为不及时制止,涉案行为的规模和损害后果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其次,二被申请人收到本案通知后,虽然大部分视频被删除,但仍有1220个视频坚持不删除,二被申请人仍坚持不提交相应证据。声称该部分视频有合法来源。

第三,第二被申请人始终以用户上传为由拒绝承认自己实施了涉案行为,这显然与上述事实相悖。最后,证据显示,在听证期间,数宝APP仍在向用户提供来自抖音APP的新短视频。

基于上述因素,本院认为,第二被申请人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不存在及时制止涉案行为、减少损害的主观意愿。 有可能给微播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采取行动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第二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本院禁止采取行动保全措施的是第二被申请人从抖音APP中获取相关内容并向公众提供。不禁止数宝APP本身的正常运行,也不禁止其合法,因此,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微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当于其4000万元索赔金额的保险单和保函,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申请人主张微博公司出具4000万元现金担保或2亿元保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the 's that this case not be under the of this court, this court will deal with it in the , but this will not the court's on in with the law.

0 4

The court ruled: In , this court the 's for in with 2 of the Anti- Law of the 's of China and 100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 108, 7 of the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Law in the of Act Cases, the is as :

The Media Co., Ltd. and the Liao Co., Ltd. were to stop using means or to video files, and from the 抖音APP. to the the APP.

The case fee of 30 yuan shall be borne by the Media Co., Ltd. and the Liao Co., Ltd. ( seven days after this takes ).

This .

If you are not with this , you may apply to this court for five days from the date of of the . It shall not be the of .

Judge Yang Dejia

Judge Wang

The Judge Li Lisha

June 28, 2019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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